天津市法院最近審理的多起錢款保管和借款糾紛案中,都出現了出借方和委託保管方未要求書寫字據,結果遭對方賴賬的情況。法院經對證據進行仔細研究之後,均判令被告給付或償還款項。多名資深律師在接受採訪時提醒市民,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一定要樹立牢固的票據意識,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原告周英與被告周強系兄妹關係。原告周英在日本居住生活,1999年曾回國。原告在庭審中自稱,她陸續從日本帶回500萬日元,周強是大哥且爲人好,其子周國棟又在證券部門工作,因此將此款交周強、周國棟保管,以便保值增值。在母親家的一次家庭聚會上,她將500萬日元交由被告。在庭審中原告和被告的三名兄弟姐妹出庭爲原告作證,證實原告500萬日元交兩被告保管。另外,原告還提供被告周強的書信及存款記錄,證實“原告與兩被告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目前被告向原告存款賬號內存入1萬元人民幣和31.9萬日元”的事實。原告還提供與被告周國棟的談話錄音作爲證據,證實與周國棟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周國棟在庭審中否認保管500萬日元的事實,並認爲證人證言相互矛盾,不能採信。對於原告提供的談話錄音,周國棟認爲錄音不清楚,不能作爲本案的證據。
原審人民法院經調解未果,遂判決周強、周國棟一次性給付原告周英453萬日元。判決後周強、周國棟不服,提出上訴。
一中院經審理認爲,本案證據已形成證據鏈,原審人民法院認定周強父子欠款並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因此駁回了他們的上訴請求。
□律師:要樹立票據意識
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說,欠款和錢款保管官司能否勝訴,主要看權利人是否持有證明對方欠款和“將錢款委託對方保管”的書面證據,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欠條和收條。如果有書面證據,權利人就基本可以打贏官司。如果沒有書面證據,權利人就要通過證人證言或錄音證據來證明其主張了。如果證人和錄音能證明相關事實的存在,法庭也會採納這些證據。
律師表示,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市民之間的經濟交往也日益頻繁,一些市民出於好面子、輕信、嫌麻煩等原因,在借款和委託保管錢款時,不讓對方打欠條和收條,這給日後產生糾紛埋下了伏筆。因此建議市民,在經濟交往中一定要“先小人,後君子”,樹立票據意識,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涉案人物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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