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將18.5萬元鉅款借給妹妹,卻沒有留下任何憑證,再找妹妹討要欠款時,卻遭遇對方賴賬。日前,以一段偷錄的錄音作爲主要證據,姐姐打贏了這場借款糾紛官司。
原告訴稱,2005年2至4月間,妹妹分4次從其處借款共計18.5萬元,當時,妹妹以“姐妹間不需要”等理由推脫,沒有寫下任何字據留證。而當其隨後找到妹妹討要欠款時,妹妹卻一直拖着不還錢。
庭審中,被告對借款一事完全否認,稱自己根本沒向姐姐借過錢。對此,原告出具了一份證據——一次家庭會議時自己用錄音筆偷錄下的錄音,而那次家庭會議,就是爲了姐妹倆的糾紛特意召開的。當時參加家庭會議的,還有姐妹倆的二伯等人。
對此錄音,妹妹沒有否認聲音是自己的,但認爲該錄音經過剪輯而且未經當時在場的人同意進行錄製,屬於偷錄,所以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借款一事沒有字據證實且被告當庭否認,但憑藉錄音中妹妹與姐姐和二伯關於18.5萬元的對話以及妹妹所說的“錢,我一定還,我甚至還多還……”等,可以認定妹妹向姐姐借錢一事確實存在,且妹妹一直拖欠未還。因該錄音證據可以與當時在場親屬的證言相互佐證,因此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據此,法院判令被告在判決書生效15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欠款18.5萬元。接到判決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最終駁回其上訴,判令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對於此案,原告的代理律師稱,能打贏官司的關鍵在於那份錄音證據。
雖然案中,被告認爲這份證據屬於偷錄不合法,但根據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上述規定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復[1995]2號《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批覆》。
由於原告私自錄音既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又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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