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以償還銀行貸款爲名,一家工程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向受害人借款30萬元,爲達到賴賬的目的,被告人先後12次爲受害人寫下還款計劃書。日前,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據瞭解,2000年12月,被告人鄭某出任本市一家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並以公司的名義向銀行貸款30萬元人民幣。2001年4月,被告人鄭某向本市一家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借款30萬元,並稱將所借款項用於歸還銀行貸款,保證一個月內從銀行再貸款30萬元歸還文某。3天后,被告人鄭某從銀行貸出30萬元以後,卻沒有履行承諾將款項還給文某,而是將這筆錢用於個人消費。此後,被告人鄭某先後12次給文某寫下還款計劃書進行推託,至案發前始終未能還款。
法院經審理認爲,2001年4月,被告人鄭某向商貿公司借款30萬元後用于歸還銀行貸款,但是3天后又將相同數額款項貸出。被告人鄭某本應按其承諾歸還欠款,但其卻將款項用於個人消費。事主單位雖多次追討欠款,但被告人拒不歸還,而借寫“還款計劃書”進行推託,其間,被告人曾經承攬工程並多次提款,但始終不還欠款,足見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採用簽訂借款合同後拒不歸還的方法,騙取他人人民幣30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故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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