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的循環經濟法草案規定,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產品,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爲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優先採用節能、節水和環境友好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草案第二十七條還規定,在本法施行後新建的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必須採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於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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