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覃鵬在法庭上。
庭審現場。
爲牟取不義之財,藥監局長竟然挺而走險與同夥密謀綁架衛生局長的兒子,然後勒索600萬人民幣。8月27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12.22”特大綁架案在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原環江縣藥監局局長覃鵬等四被告人出庭受審。
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9月,家住環江縣東興鎮的被告人覃彬找到被告人覃鵬,稱:“現在手頭太緊張了,想走點捷徑,來錢快點,比如綁票這種,據我瞭解,你們衛生系統的領導有錢。你在衛生系統多年,比較清楚誰有錢,你幫我物色對象。”並承諾不要覃鵬出面,具體由其找朋友去做。被告人覃鵬說:“衛生局長楊某當領導時間長,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可以考慮。”二被告人便確定將原河池市衛生局長楊某爲作案目標,並決定由被告人覃鵬把楊某家中的情況瞭解清楚後告訴被告人覃彬。
後,二被告人開始按分工爲實施綁架做準備:被告人覃鵬負責探聽及提供楊某家庭情況及電話號碼給被告人覃彬,還於同月8日將8000元現金存入被告人覃彬的信用卡供其使用;被告人覃彬負責到河池市金城江區確認綁架目標、踩點,並物色被告人覃造學、韋冠驗爲作案同夥。在此期間,被告人覃彬、覃鵬還到金城江購買了四部手機及電話卡作爲作案專用通訊工具。2006年12月19日,被告人覃彬、覃造學駕駛由被告人覃鵬租得的麪包車前往金城江準備實施綁架,被告人韋冠驗也於同日趕到金城江與二被告人會合,當天三被告人入住金城江陽光招待所,被告人覃彬對如何實施犯罪進行了分工。
2006年12月20、21日兩天的7時許,被告人覃彬、覃造學、韋冠驗來到河池市衛生局附近的愛民路路口,欲開始實施劫持楊某的兒子楊某某做人質,後因被告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實施。
2006年12月22日7時許,被告人覃彬、覃造學、韋冠驗再次開車來到愛民路口守侯,當楊某某經過車邊時,已跟在楊某某身後的被告人韋冠驗迅速將楊某某抱上車並威脅不許叫喊,又用事先準備的頭罩蓋住楊的面部,被告人覃造學迅速開車離開現場前往環江縣。而被告人覃彬則到河池市高中附近打電話給楊某,告知其兒子已被劫持並威脅不許報警,然後坐班車到環江縣與被告人覃鵬會合。爲避開偵查,被告人覃鵬開着環江縣藥監局的公務用車與被告人覃彬前往貴州省荔波縣,途中二被告人商量確定索要贖金600萬,被告人覃鵬分析了楊某有此承受能力,並把要向楊某講的話告知被告人覃彬,被告人覃彬便把講話內容記在一紙條上。到荔波後,由被告人覃彬按字條內容打電話給楊某提出以楊某某的一個指頭20萬、一個人頭200萬爲代價威脅楊某準備600萬的贖金。當晚,被告人覃彬購買一些生活用品後與被告人覃造學、韋冠驗會合,並將楊某某帶到環江縣龍巖鄉被告人韋冠驗家附近的山洞中收藏,並由覃造學、韋冠驗看守。
爲了進一步給人質親屬施壓,同月2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覃彬將兩顆制式子彈放進楊某某換下的衣服口袋內並用塑料袋裝好掛在河池市衛生局後面河邊的一顆樹上,然後通知楊某去取,以示威脅。同月26日,爲避開偵察,被告人覃鵬再次駕駛其單位公務用車與告人覃彬離開環江縣到宜州市。由告人覃彬先後兩次打電話給楊某索要贖金。在楊某一再要求與楊某某電話的情況下,當晚被告人覃彬、覃造學、韋冠驗帶着楊某某駕駛麪包車離開藏匿的山洞,準備讓楊某某與家人通電話以達到索要贖金的目的,途中三被告人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抓獲,人質楊某某亦得安全解救,當晚入住環江縣大酒店準備配合作案的被告人覃鵬也同時被公安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覃彬、覃鵬、覃造學、韋冠驗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共同綁架他人,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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