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爲,非法經營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沒收,不予返回。”8月27日,公安部和工商總局有關人士在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時,針對網民的有關提問做出了相應回答。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峯認爲,按照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參與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爲,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沒收,不予返回。他說,部分公衆有這麼一種心理:吃肉的時候、喝湯的時候不會想到政府的救濟,當自己上當受騙的時候,那時候想起政府來了,希望政府給他挽回損失。其實像這種活動,最根本的防範還是在於自己。
工商總局直銷監管局局長張輝說,投入傳銷的資金無論是被傳銷者組織者捲走還是被執法部門查獲,都是不能返回的。不但不能返回,按照我們國家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4條規定,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規定:對於傳銷的組織者、策劃者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傳銷活動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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