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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地來津男青年在半年時間內,先後在本市和平、南開、河西等區,採用砸玻璃、卸擋板等手段,對28處報刊亭實施盜竊30餘次。日前,本市和平區法院經審理,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該男青年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000元。
無業男子佟某現年20歲,遼寧人。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間,佟某流竄於本市和平、南開、河西等區,採用砸玻璃、卸擋板等手段,先後對28處報刊亭實施盜竊30餘次,共竊得現金4800元及遊戲卡、IC卡、IP卡、光盤、書刊等物。後經估價,共價值6600餘元。佟某將盜竊所得的部分物品變賣後連同所盜現金揮霍。
今年3月12日3時許,佟某在本市和平區貴州路與岳陽道交口的報刊亭實施盜竊後逃離現場。當佟某步行至西康路與成都道交口時,被巡邏民警發現。因佟某形跡可疑,民警對其進行盤問,後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審查。後佟某主動供述了全部盜竊犯罪事實。部分被盜物品被扣押併發還失主。
佟某盜竊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佟某在被盤查時即主動交代了全部盜竊事實,並考慮到佟某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減輕處罰。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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