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新聞發言人王勇平今天作客新華網,就《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情況與網友在線交流。關於火車“撞了白撞”的說法,王勇平指出,這種說法不夠準確,更談不上《條例》有關規定有違“以人爲本”的精神。
王勇平解釋說,《條例》之所以實施的是一般賠償原則,而不是無過錯賠償原則。主要是基於幾方面的考慮:首先,鐵路軌道是專用線路,與道路車輛、行人不存在混行。這一點與公路不一樣,公路(除高速公路外)不但機動車有通行權,非機動車和行人也有通行權。這一性質,客觀上要求汽車司機要隨時注意和避讓同一道路上行駛(行走)的非機動車和行人。
其次,火車在固定的鐵軌上運行,在高速行駛中,一旦出現行人和道路車輛違反鐵路法律法規的規定闖入鐵路限界時,火車駕駛員除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外,無法躲避和改變方向;而汽車在公路上行駛,不僅在速度上有限制,即使出現緊急情況,可以在平面空間範圍內進行能動躲避,具有很大的機動性。
此外,火車速度快,制動距離長,時速在160公里的列車制動距離都在1000米以上,也就是說,即使完全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並及時採取制動措施也很難避免與違章侵入限界的行人、道路車輛發生碰撞,只能被動地接受事故。正因爲如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都有嚴禁行人在鐵道線路上行走、坐臥等規定。
王勇平指出,對這種非鐵路方責任的路外傷亡情況,國外鐵路的規定也是大同小異。比如日本,如發生由於機動車、行人侵入鐵路限界與火車相撞的事故,還要追究肇事機動車和行人的責任,要求賠償對鐵路方造成的損失和損害。(據新華網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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