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身高不足1米4的男士,求職150多個崗位均遭拒絕;一位相貌醜陋的青年女子,不惜多次忍痛美容以求一職。而出現在諸多招聘廣告上的用人條件更是刺人眼:身高不得低於1米7、某市戶口、不低於研究生學歷,甚至出現了“屬狗的本公司概不錄用”這樣的招聘廣告內容……
各種歧視性規定成爲青年求職就業的攔路虎,社會公衆對此反響強烈,認爲法律對反就業歧視內容規定過於原則,不夠全面,難以真正起到保護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作用。而剛剛通過的《就業促進法》則對就業歧視明確說“不”。法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和公平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用人單位不得歧視女性
小郭年近30歲了,還不敢要孩子,生怕有了孩子後,自己在公司的職位不保。就業促進法的通過,可以爲小郭解除後顧之憂。
法案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特別是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乙肝病毒攜帶者獲同等就業權
我國約有1.2億乙肝病毒攜帶者,他們在就業方面受到歧視,導致許多優秀人才求職無門,殘疾人就業更是困難。
對這些特殊羣體的就業問題,法案更多體現了人文關懷: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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