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就業是政府的責任,規定政府在促進就業政策的責任是制定就業促進法的一個重要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昨天在全國人大新聞發佈會上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就在昨天,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就業促進法獲得表決通過。出席閉幕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153人中,150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
李援表示,就業促進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兩個月前制定勞動合同法以後通過的又一部有關勞動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也是人大常委會今年立法側重於社會立法的一個新的進展。
李援告訴記者,該法主要從四個方面加以突出規定。首先,就業促進法建立了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與以前實行的有期限的、短期的促進就業政策相比,該法把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
其次,經濟社會的發展要與促進就業緊密地結合起來。今後,國家產業政策的制定、經濟結構的調整、區域經濟的發展、投資和重大項目的建設、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都要與促進就業擴大就業相協調。
再者,就是制定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信貸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財政政策。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中,一定要建立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
最後,就業促進法規定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農業富餘勞動力,以及失業人員的就業工作。加強就業服務,擴大就業渠道,降低就業門檻,搞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的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等。
“促進就業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行政。”李援認爲。
就一直以來備受關注的就業歧視問題,李援說,就業促進法中設定了“公平就業”專章,規定有關促進公平就業、反對就業歧視的內容。該法第25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同時,該法也針對婦女、少數民族、殘疾人、傳染病病源攜帶者,以及農村勞動者這些人羣的公平就業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就法律責任相關問題,李援告訴記者,該法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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