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法:個人捕獲野生動物檢疫後才能飼養
今後,個人捕獲的野生動物如果要飼養或者經營,應當送有關部門檢疫,檢疫合格的才能飼養或者經營。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新修改的動物防疫法規定,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動物防疫法規定,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四十九條還規定,依法進行檢疫需要收取費用的,其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
動物防疫法:飼養場要與居民區保持距離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新修改的動物防疫法。這部法律明確規定,動物飼養場等設施要與居民生活區、飲用水源、學校、醫院等保持一定距離。
動物防疫法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有爲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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