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制學費總額
不得高於學年制學費總額
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教育收費項目屬於全國性行政事業收費項目,除國務院規定或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聯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門、省級及省級以下政府都無權出臺新的教育收費項目。高等學校改按學分制收費,須在召開聽證會的基礎上,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按學分制收費的學費總額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今後五年各級各類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相關標準。
牀上用品和日用品
不得強行統一配備
高等學校學費、住宿費應嚴格按照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嚴禁高等學校寒暑假期間向學生另行收取住宿費。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內牀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採購,不得強行統一配備。高等學校學費、住宿費應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如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高校應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住宿費。高校應制定具體退費管理辦法,向全體學生公佈,並報送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和市教委備案。
嚴禁強制服務性收費
或只收費不服務
高校可爲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並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高校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爲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願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但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併收取。收取代收費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學生有權拒繳
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
各高校應按照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委《關於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津價費[2002]309號)規定,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高校要將經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依據、舉報投訴電話等,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校園網等形式向學生公示,以便於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查詢、監督。對按規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收費,學生有權拒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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