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公佈的修訂後的《物業管理條例》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條例》明確,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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