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1月1日起《就業促進法》將正式實施。《就業促進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昨日(6日)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幫助本市企業更好地掌握《就業促進法》,市勞動保障諮詢服務中心將於9月26日舉辦《就業促進法》專題講座。
從明年起,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就業促進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此外,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爲: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爲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僞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爲。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此外,《就業促進法》對於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也作出明確規定。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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