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新修訂的物業管理將從10月1日起實施。本市(天津市)物業管理專家接受記者採訪時,爲本市市民解讀了本市已經執行和可能即將執行的一些規定,幫助人們瞭解新條例對人們生活的影響。
加強了政府的指導作用
據本市物業管理協會諮詢委員會委員王秋惠律師介紹,國家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增加了“將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增加爲成立業主大會的指導部門”的內容。本市已經在全國率先開始推行社區聯席制度,已經提前對接了新條例。
半數業主同意即可議決
同時新條例規定,除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纔可實施外,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舉業主委員會或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及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只要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可。本市對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過去要2/3的業主同意才行,但是很多業主由於工作忙等原因不參與表決,由於人數不夠,很多決議難以達成,給業主委員會工作造成很大難度,而新條例實施後,只要1/2的業主同意就行,操作難度被降低了,因此對應修改的地方條例會更加有利於小區業主利益的維護。
業主有權改建建築物
王秋惠律師同時提醒人們,新增加條款中“業主可以共同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這保障了業主可以在土地使用權70年的基礎上改建小區內的建築物。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但是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例如有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在小區增加一個垃圾筒,可是垃圾筒旁邊的一樓住戶表示反對,如果該住戶確實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他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業主委員會的決定。這樣爲一些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
物業企業由管理變服務
此外,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新《條例》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爲“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爲“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爲“臨時管理規約”。王秋惠律師指出,本市目前仍傾向“服務”和“管理”並重的思路,因爲物業企業要對人加強服務,對物加強管理。物業公司不能只光強調“服務”了,特別是對小區內的秩序要嚴格管理,來保障大多數業主的權益。對於10月1日實施修訂後的《物業管理條例》提出,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水電等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專家介紹,本市近年來已經規定物業企業代收這些費用時不得另外加手續費,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的統一規定,對此本市不會進行新的調整,對市民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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