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申請註冊“搜狐”商標未獲批准,其關聯企業北京搜狐新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請求依法撤銷商評委做出的“搜狐”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並重新做出裁定。
原告北京搜狐新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稱,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在25類襯衣、襯衫、褲子等商品上註冊“搜狐”商標。經審查,國家商標局認爲申請商標與海豐縣公平興發服裝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初步審定公告的“搜狐SOUHU”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近似,故駁回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註冊申請,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請複審。複審期間,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其辦理的商標申請等其他各項權利轉由北京搜狐新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繼承。同時,原告還向被告就引證商標提出了撤銷申請。但被告仍以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未對引證商標提出撤銷申請,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爲由,對申請商標的申請予以駁回。
原告不服該駁回複審決定,向一中院提起訴訟。理由爲:搜狐愛特信公司與原告系關聯企業,原告提出的撤銷申請,應視爲搜狐愛特信公司提出的撤銷申請,且在複審期間,原告要求被告將撤銷引證商標的案件與申請商標的複審案併案審理。但被告無視原告與搜狐愛特信公司之間的關聯及上述併案審理請求,未針對複審的事實、理由、請求進行評審,亦未聽取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及原告的意見,其所作複審決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目前,案件已經進入庭審前的證據交換和審查階段,將於近期公開開庭審理。作者: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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