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你不付錢,我就不供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石油公司卻因此一下子斷了生路,還有點“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這是爲什麼呢?蓋因交警大隊手中握有“合法傷害權”。
“合法傷害權”是學者吳思提出的概念。在我理解,即傷害能以“合法”的名義出現,原因就在於執法者不僅有法律的執行權,而且還有法律的解釋權。這樣一來,他說你犯法你就犯法,當然可以“合法”地傷害你了。
對於某些掌握公權力的人來說,“合法傷害權”是一個好東西。有了它,沒錢可以弄到錢,自己該付的錢也可以不付,甚至可以“我要什麼便是什麼,我喜歡誰便是誰”。所以,掌握“合法傷害權”的人通常都很霸氣。比如文中交警大隊隊長對記者說:“不就是欠了幾個月的油錢嗎?我們是堂堂執法部門,縣石油公司至於爲了這點錢把我們的油給停了?”聽他口氣,好像是石油公司欠了他的錢。其霸氣從何而來?就是從“合法傷害權”來。
但對於被傷害的人來說,“合法傷害權”就是一個極壞的東西。
如何才能夠把它消除?我想,單靠執法者的自律肯定不行。“合法傷害權”既然可以如此低成本地爲掌權者“創造”種種好處,擁有它的人怎麼可能禁得住誘惑呢?所謂“身懷利器,殺心自起”。要解決這個問題,我看,只能從不讓執法者任意解釋法律上想辦法,最終讓他們規規矩矩地執法。
不妨設想一下,假如石油公司在油罐車被“合法”扣押後,能夠立即通過司法訴訟來斷明交警大隊的行爲是否合法,且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或通過相關質詢程序要求公安部門做出解釋,讓犯錯者受到必要的懲處,那麼,交警隊還能如此霸氣嗎?
如果法院等相關部門能夠公正地、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力,也就等於剝奪了某些人手中的“合法傷害權”。只要他們能規規矩矩地執法,執法對象的權利就能夠得到保障。(郭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