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瀋陽9月7日電(記者範春生)瀋陽市8歲的男孩宋某去一小區補完課後,在出電梯時不小心從28層的消防窗墜下,當場喪生。宋某父母隨後將有過失嫌疑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6日作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六成責任,賠償各種費用共計13萬餘元。
2006年8月2日晚,宋某跟隨父母到瀋陽市瀋河區某小區一老師家補課。補完課大約19時30分,外面突下大雨,一家三口被阻。於是三人坐電梯來到該單元的28樓,當電梯門打開後,宋某的父親說不出去了。就在母親按了“1”和“關閉”鍵準備下樓時,兒子卻跑出電梯。
父母被留在電梯內。幾分鐘後,他們返回28樓尋找孩子。經消防窗向下看時,發現孩子一動不動地躺在地面。經過警方勘查認定,確認是墜樓身亡。
去年9月,宋某的父母將爲該樓提供物業服務的遼寧寶瓏物業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共計21萬餘元。
在庭審時,宋某父母認爲,當時樓梯間的所有窗戶都是打開的,窗戶與同樓層地面之間的距離太小,沒有設置警示性標誌,也沒采取任何防護性措施。遼寧寶瓏物業有限責任公司則辯稱,自己在管理上並無不當,原告所提都是設計的原因。
法院查明,宋某當時墜下的消防窗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物業公司知道存在安全隱患,卻沒有在適當的區域設置警示標誌或防護措施,應對男童的墜樓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男童父母作爲監護人,在孩子進入電梯到墜樓死亡這一過程中,疏於監護,也有一定責任。
法院最後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宋某父母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的60%,分別爲10.9萬餘元和3000元。另外賠償宋某父母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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