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原因導致親情殺人
法官們通過分析,認爲發生親情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因家庭經濟利益分配矛盾激化引發。受市場經濟觀念影響,在涉及如房產、舊房拆遷、父母遺產等家庭內部經濟利益分配問題上,家庭成員之間過於強調個人利益,忽視感情,泯滅親情,矛盾激化時不惜以命相搏。如該院審理的郭金玉故意殺人案,因施工擾民費領取問題,與其弟郭金麟發生矛盾,手持菜刀將其胞弟砍死。
二是夫妻關係長期緊張,導致走向極端,引發命案。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間或因性格不合或因婚外情,導致夫妻關係緊張,處於破裂邊緣,矛盾長期積累,又不能理智地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便容易矛盾激化,採取極端行爲。該院近五年審理的49件殺親案件中,15件屬於此類案件,佔審理總量的30.6%。
三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反抗情緒爆發而釀成家庭悲劇。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在心理上容易產生壓抑和報復情緒,當施暴者行爲超出當事人心理承受能力時,這些平日的受害人有可能出於反抗和報復心理成爲加害人。如該院審理的王雪英殺夫一案,由於其夫經常酒後對其實施毆打,不堪其夫摧殘的王雪英在一日凌晨趁其夫熟睡之時,持鐵錘將其殺死。
四是因挫折誘發心理畸形、失衡而遷怒親人。如該院審理的馬某某殺親一案,被告人在校學習成績不好,因學習壓力致使精神受到刺激,遂起意與家人同歸於盡,先後將祖母和父親殺死。
-法官建議採取4項對策
針對親情殺人案件不斷上升現象,法官們認爲應從4個方面採取對策:
一是加強對全社會的倫理道德教育。衆多案例說明,多數案發家庭往往缺乏關愛、真誠和溝通,當家庭出現各種矛盾時,家庭成員間的私慾、自我利益膨脹,容易產生畸形心理,所以加強家庭倫理道德教育,營造家庭成員之間互讓、互愛的道德體系十分重要。
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聯動化解機制。形成公安、司法、民政、婦聯及其他社會組織與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和基層調解員協調聯動、有序銜接、反饋及時、聯合化解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將家庭矛盾化解在初期。
三是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保障機制。建議立法對家庭暴力行爲予以有效地規制。同時建立公安、司法、民政、婦聯等部門協調聯動、職能延伸的救助保障機制,切實加大對婦女、兒童弱勢羣體權益的保護。
四是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健康諮詢服務網絡。針對存在心理病態的人員及時開展健康諮詢、理療服務,讓緊張、壓抑心理得到宣泄和化解,避免心理失衡,走向極端。(李罡郭璽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