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日13時33分,重慶公路運輸(集團)利民出租車有限公司711路客車駕駛員呂富華駕駛客車在嘉陵江石門大橋南引橋發生墜橋事故,致使30人死亡、2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730多萬元。事故發生後,重慶公路運輸(集團)利民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用先期籌集的39萬元以及將公司變賣後所得資金,賠付了被害人及親屬經濟損失。目前尚有5名重傷員仍在醫院住院治療,另有8名重傷員出院回家休養等待再次手術治療。
經審理查明,2006年3月31日4時40分,重慶“10·1”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車駕駛員呂富華駕駛其掛靠在重慶公路運輸(集團)利民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渝B·41067號大客車在江北區五桂路西南合成製藥廠路段發生撞死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呂富華因駕車未及時發現危險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行駛,在該重大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事後楊宗義、張燾、張雷不正確履行職責,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此事故進行處理、上報並及時取消呂富華駕駛客車的資格。2006年5月26日,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下達了《關於集中排查公路客運車輛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要求排查發現駕駛人2004年以來發生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一律不準從事客運工作。重慶公路運輸(集團)利民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接該通知後,隱瞞了呂富華於2006年3月31日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實。經被告人楊宗義、張燾審覈後報送的報表上反映呂富華無重、特大交通事故。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張燾作爲重慶公路運輸(集團)利民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總經理,公司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明知呂富華駕車發生“3·31”重大交通事故,卻未向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取消呂富華的客車駕駛資格,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被告人楊宗義作爲重慶公路運輸(集團)利民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長,具體負責公司安全科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明知呂富華駕車發生“3·31”重大交通事故,卻未向公司領導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此事故進行處理、上報並及時取消呂富華的客車駕駛資格,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被告人張雷作爲重慶公路運輸(集團)利民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董事長,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督促公司管理人員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由於三名被告人不正確履行職責,未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處理、上報並及時取消呂富華駕駛客車的資格,致使呂富華得以繼續違規駕駛客運車輛,直至2006年10月1日發生特大交通事故。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楊宗義、張燾、張雷的行爲已經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張燾有期徒刑七年,楊宗義有期徒刑六年,張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