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高尚的道德可以減少官員腐敗的衝動,完善的體制可以制約腐敗的發生,但卻無法根除腐敗發生的可能。政府要想鞏固政權之基,必須制約權力腐敗。
設立預防腐敗專門機構,實質上是以人民的智慧和力量爲依託,變機構反腐爲全民倡廉。預防腐敗實質上是通過發動人民羣衆的力量,把一切腐敗現象和腐敗分子置於人民羣衆的監督之中。
設立預防腐敗專門機構,從根本上來說是理順權利與權力來源的關係,是公僕意識的迴歸,也是從體制上理順權力監督和制約關係。
只要有私人利益與公權力相對存在,那麼公權力就有腐敗的可能性,這不取決於官員的品德,也不取決於權力運行體制。雖然高尚的道德可以減少官員腐敗的衝動,完善的體制可以制約腐敗的發生,但卻無法根除腐敗發生的可能。甚至可以說,腐敗是公權力無法擺脫的噩夢,對於任何政府而言都是如此。應該說,政府權力運行層級和機構設置越簡單,腐敗發生的機率就越小。而由於現代政府的職能由衆多機構承擔,不同的機構(如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不僅這些政府機構的官員與社會之間存在利益關係,而且不同政府機構之間也存在利益關係,一方面官員的私人利益促使各政府機構謀求更多的部門利益,另一方面,機構的部門利益又爲官員謀取更多的私利提供了條件。因此,政府由衆多機構分別行使職權的組織結構,是現代政府中腐敗現象發生的主要客觀因素。
腐敗無法杜絕,但不意味着無法制約。政府要想鞏固政權之基,必須制約權力腐敗。制約腐敗的主要方式包括懲治和預防兩類,相比較而言,懲治重在治標,預防重在治本。多年來,懲治一直是我們反腐倡廉工作的重點。懲治確實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可以讓腐敗分子及時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但僅就懲治而言,仍然存在諸多弊病。首先,懲治難免掛一漏萬,致使大量的腐敗分子逍遙法外;其次,懲治雖然可以威懾腐敗分子、警惕世人,但若事實上存在許多腐敗分子未依法受到懲處,那麼懲治腐敗的警示和預防作用將大大削弱,並促發更多腐敗,形成惡性循環;再次,腐敗是藏於政府機體內的毒瘤,懲治好比西醫中的手術療法,腐敗的毒瘤被懲治後,雖然毒瘤沒有了,但機體也已受到創傷。中央明確指出,懲治腐敗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預防之於懲治,不僅是方法的區別,更是理念的不同;不僅是治理階段的關口前移,更是完善制度之本。縱觀各國治理腐敗的策略可知,預防是從源頭制約腐敗的有效辦法。
預防腐敗既可以通過道德思想教化官員,使其主觀上不願腐敗,也可以通過設計權力運行體制,使官員客觀上不能腐敗。前者是一種“軟約束”,其實際效果主要取決於官員的品性和整個社會的道德水準;後者是一種“硬約束”,通過剛性的程序設計,使權力運行於既定的正確軌道。這兩方面都很重要,是預防腐敗的根本途徑,尤其是後者,對於確保預防腐敗取得實效更加具有實際意義。但是,世界上並不存在一個現成的、普適的權力運行體制供各國套用,某一類型的權力運行體制是否適合於某一特定國家,取決於許多主客觀因素。權力運行體制是一個系統的、多層次的、複雜的體系,既包括各機構之間權力的宏觀劃分,也包括權力運行各階段的微觀設置,因此,權力運行體制的設計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涉及權力配置的政治法律問題,而且涉及權力運行程序設計的技術性問題。社會分工越複雜,對權力監督越深入,權力運行體制的設計也就越呈現出複雜的技術性。
任何體制都需要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權力運行體制也不例外。權力的產生、授予、行使、監督,是一個與客觀條件聯繫緊密的過程,無論人們在事先設計制度時考慮多麼周全,也無法預料將來會發生的全部情況。因此,權力運行體制需要不斷完善。但是由誰來完善,這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是由政府嗎?政府是由各個機構組成的,政府的職能是由各組成機構具體承擔的,完善權力運行體制,本身就是對政府機構權力和責任的重構,是對政府機構行使公權力附設程序性和實質性負擔條件,因此,寄希望於政府機構自我附加責任和義務、自我限制權力、自我剝奪既得利益,是艱難的。是由立法部門嗎?誠然立法者可以通過制定法律規制,完善各機構的權力運行過程,但立法畢竟只是針對重大事項的靜止性規範,相對於繁雜的、動態的經濟社會交易活動而言,立法天然地難以及時、有效、周全地約束權力運行的各個微觀環節。實際上也是如此,隨着經濟活動的頻繁,新的腐敗領域、新的腐敗形式不斷出現,立法不細、立法缺位的現象更加突出。
因此,設置一個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對權力運行體制進行改革、完善是必要的,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種矛盾。這一專門機構,可以集中精力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各級政府機構權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個別規範,設計制定預防腐敗的政策法律,設計運行預防腐敗的權力制約機制,開展反腐敗的政策宣傳教育,完善權力配置,在體制上使掌權者不敢、不能、不願腐敗;在社會意識領域使腐敗成爲人人喊打,人人避之,人人唾罵的醜陋現象。
這一專門機構必須具有足夠的權威,確保它對其他機構的權力運行具有調查權和調整改革的權力,具有協調、統籌其他監管機構的權力。這種權力不應僅僅是一種改革建議權,而應是具有實質性內容的決定權。這一專門機構必須具有足夠的知識和理論水平,它不應僅僅是一個行政部門,應該更像一個設計院,既要精通權力運行和監管的共有特點,還要熟悉政府各個權力機構的業務開展和權力運行的具體情況,瞭解容易滋生腐敗的薄弱環節。因此,這一機構除了要有機關工作人員外,更要有一批專家隊伍。如果說機關工作人員是這一專門機構的四肢,那麼專家隊伍則是其大腦。既要確保專門機構對專家隊伍具有直接的控制力,又要防止專家與其他被監督的政府權力機構形成利益關係,要使這些專家成爲超脫的制度設計師。
設立反腐機構標誌廉政工作策略性轉變
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國家設立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標誌着廉政工作從被動查堵到主動預防的策略性轉變,從鬥爭到制度建設的機制性轉變,從作爲工具意義上的反腐到廉政文化建設催生政治文明的價值性轉變,是廉政建設適應社會主義本質要求的客觀需要。
設立預防腐敗專門機構,豐富了廉政文化的內涵,使反腐倡廉邁向政治文明的新高度。預防腐敗,就是通過制度建構和政策宣傳,讓人們明白哪些行爲是可恥的,哪些行爲會導致腐敗,倡導廣大黨員幹部和羣衆樹立廉潔奉公的思想意識,在全社會形成遠離腐敗、自覺抵制腐敗的良好風氣;就是要使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樹立腐敗必受懲治的思想,還要樹立腐敗行爲不可爲、腐敗念頭不可有的思想。設立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將會使這種廉政意識普遍化、定型化,形成一種廣爲社會接受的政治文化。人民羣衆樹立廉政意識就是要進一步成爲廉政文化的傳播着、推進者;黨政官員樹立廉政意識,就是要牢記執政爲民,牢記貪污腐敗是對人民最大的犯罪,權力的行使,職位的晉升,做官的榮譽都要以腐敗爲邊界。社會主義國家不僅要嚴懲腐敗現象,更要建設先進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從根本上剷除滋生腐敗的政治文化土壤。
設立預防腐敗專門機構,從根本上來說是理順權利與權力來源的關係,是公僕意識的迴歸。公民權利是官員權力的來源,這是現代社會普遍接受的法治原則。人民是主人,政府官員是治理國家、管理公共事務的僕人。胡錦濤總書記強調,各級黨員幹部要進一步增強憂患意識、公僕意識、節儉意識。公僕意識就是要求各級官員明白做官爲了誰,權力來自誰的道理。公僕意識與腐敗行爲水火不容,預防腐敗,就是要使各級官員樹立公僕意識。設立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既是對公僕意識的迴歸,也是對樹立公僕意識的要求。通過設立專門機構,宣傳公僕意識,灌輸公僕意識,使公僕意識成爲反腐倡廉的最高原則。
設立預防腐敗專門機構,主要是從體制上理順權力監督和制約關係。從權力運行的角度來說,腐敗的發生,是由於監督缺位,監督不及時所致。因此,預防腐敗,就是要從體制上理順權力之間的監督和制約關係,使監督機構發揮切實有效的作用,使各類監督力量發揮有效的作用,使權力時刻處於監督之下,這是預防腐敗的關鍵。設立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是從制度上合理配置資源,統籌協調各類監督力量,研究制定監督制約權力運行的法則,使幹部考覈任免、行政審批、政策制定、監督管理、執法辦案等權利運行的重點部位,都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
設立預防腐敗專門機構,實質上是以人民的智慧和力量爲依託,變機構反腐爲全民倡廉。如果說懲治腐敗,主要由專門的反腐機構作爲主導,那麼預防腐敗,則更強調全社會的參與。懲治腐敗,重點是查處腐敗行爲,由專門的反腐機關進行,儘管查處腐敗案件的同時也會起到宣傳和預防的社會效果,但比較而言,預防腐敗則更注重在全社會形成正確的價值觀、權力觀、利益觀,不僅要求官員不貪腐,而且要求羣衆不爲官員提供貪腐的條件和空間,在整個社會形成抵制腐敗的風氣和氛圍。因此,預防腐敗實質上是通過發動人民羣衆的力量,把一切腐敗現象和腐敗分子置於人民羣衆的監督之中。設立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代表了人民羣衆反腐倡廉的呼聲,放大了人民羣衆反腐倡廉的能量,加固了反腐倡廉的社會基礎。(文/嚴文君 新聞出版總署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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