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激維權 有理也變沒理
在生活中遇到自己的利益受損,怎樣維權?怎樣正確地運用法律武器維權?記者翻看瀋河區法院近期審理的部分案卷時發現,一些人由於維權不當,常常將小事變大事,有理變沒理,民事轉刑事。本文選取幾起典型案例,請主審法官給予點評,希望能夠爲市民依法維權提供有益借鑑。
維權教訓一
爲爭陽光權打傷人
2007年1月19日,瀋河區一家食雜店女業主張某因旁邊一家旅店所掛窗簾擋了自家小店的陽光,便到旅店大廳找老闆王某理論。他們二人先是發生口角,繼而廝打。其間,張某將王某左手打傷,造成王某一手指指骨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鑑定爲輕傷。因此,法院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陽光權”不容侵犯。張某完全可以與旅店業主好言相商,講法說理。如不能解決,可以走訴訟之路。本來很容易解決的糾紛,卻因張某的過激行爲,而演成了刑事案件。
維權教訓二
非正常討“債”反搭錢
2006年6月,市民王某從關某那裏兌下一家餃子館。清理物品時,她發現了一張銀行卡,以爲是自己掉出來的,就順手放進了包。她在不知此卡不是自己所有的情況下,分別於2006年7月25日和9月19日,兩次存入10000元和2200元。等到2006年10月,她到銀行取款時,工作人員告訴她輸入的密碼不符,方知銀行卡的戶主不是她。這卡是關某的。王某就找關某要錢。關某提出了一個還錢的條件:要從卡內存款中扣除“註銷營業執照費”。關認爲,出兌時,餃子館的營業執照在王某手裏,但王某沒去註銷營業執照,由此而產生的費用自然應由王某承擔。
由於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王某將關某告到了瀋河區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關某不但還給王某12231元(含利息),還要承擔100元訴訟費。關某本以爲自己有“拿捏”,肯定能要回“註銷營業執照費”,沒想到自己倒多搭了錢。
(伏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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