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消息說,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要求各級法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確保刑事審判質量與效率,深化刑事審判制度改革,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決定提出,深化刑事審判制度改革,認真落實《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對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各項措施,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從解決羣衆關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問題入手,不斷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刑事司法制度。
要進一步完善刑事一審、二審程序和死刑複覈程序,確保刑事案件依法規範審理。改革和完善刑事庭前程序,明確庭前程序與庭審程序的不同功能,推動和規範庭前證據展示等活動,繼續深化庭審改革,提高庭審效率,保證庭審效果。
決定對調解工作提出了要求,加大對刑事自訴案件和其它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力度,儘可能促進當事人和解,力爭輕罪案件一審終了;注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調解,盡最大努力調解解決賠償被害人損失,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決定還提出,積極開展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對因犯罪行爲導致生活確有困難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提供適當的經濟資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進和諧。
針對死刑這一最嚴厲的刑罰,決定特別強調,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準確懲治犯罪,慎重適用死刑,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堅持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要正確處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與依法嚴厲懲罰嚴重刑事犯罪的關係。充分考慮維護社會穩定的實際需要,充分考慮社會和公衆的接受程度,對那些罪行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證確實充分,必須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決定要求,貫徹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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