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時間的決定
(2007年9月13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關於新一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通知》,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時間決定如下:
一、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爲710名,與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相同。
各區縣應選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以城鎮和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爲1:2.5的比例分配,即按照非農業人口1.62萬人選1名代表、農業人口4.05萬人選1名代表進行測算,然後按照各區縣代表名額最高不超過73名,最低不少於16名的原則進行增減。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津部隊應選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作變動。
二、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2007年11月底以前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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