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強調,對於具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也要依法予以考慮;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在這個《決定》中,最高人民法院還強調,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以及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厲懲處;對輕微犯罪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指出,要依法正確適用非監禁刑。對輕微犯罪以及初次犯罪、偶然犯罪、過失犯罪等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寬處理,儘可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具備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罰,配合做好社區矯治工作,加強教育、感化、挽救、改造,促進重新迴歸社會。
最高人民法院還要求各級法院重視運用非刑罰處罰措施。要注意發揮非刑罰處罰措施的教育懲戒作用。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