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9月14日電(嚴劍漪)經營“大富翁”遊戲的大宇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狀告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的“盛大富翁”遊戲侵犯其商標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原告大宇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06年12月,大宇公司向法院訴稱,2005年3月21日,大宇公司註冊了“大富翁”文字商標,這是一種網絡在線遊戲。2005年6月,大宇公司發現,盛大公司通過計算機網絡推出網絡在線遊戲“盛大富翁”。大宇公司認爲,“盛大富翁”與“大富翁”同屬網絡遊戲,在文字組合、含義、讀音等方面均近似,“盛大富翁”已經對衆多遊戲用戶造成了混淆和誤解,侵犯了大宇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由此,大宇公司要求法院判令盛大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4萬元。
盛大公司辯稱,“盛大富翁”遊戲由企業字號“盛大”和通用詞彙“富翁”兩部分組成,屬合理使用。同時,這一商標與原告的商標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盛大富翁”沒有侵犯“大富翁”商標專用權。
上海浦東新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大宇公司的“大富翁”商標是三個繁體字,盛大公司的“盛大富翁”標誌則既有圖形又有文字,總體形象上差別較大。同時,盛大公司的字號就是“盛大”,“富翁”是個通用詞彙,因此,進入盛大公司網站的公衆對“盛大富翁”理解爲“盛大+富翁”的可能性會很大,一般不會理解爲“盛+大富翁”。
法院還認爲,“大富翁”是一類遊戲的通用名稱,因此,當“大富翁”表示“按擲骰子點數走棋的模擬顯示經商之道的遊戲”時,原告大宇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對這一名稱進行正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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