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精神,《辦法》中經濟適用住房的性質確定爲: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至此,經濟適用房的政策傾向性更加明確——首先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問題,而對經濟適用房交易管理的規範則大大降低了其投資價值。
在此前《辦法》審議稿中已將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標準調整爲“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新出臺的《辦法》中正式採用了該收入標準。
國家相關文件中將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準確定在建築面積60平方米左右。根據杭州市的實際情況,《辦法》中對此的表述是: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爲建築面積60平方米,家庭成員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積標準爲建築面積80平方米。
投資經濟適用房基本無利可圖
對人們最關心的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問題,《辦法》也有了明確的回答:經濟適用住房未滿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後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按照屆時的銷售價與當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包括超過享受面積部分的經濟適用商品房)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滿3年後可將房屋轉讓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對於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如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未滿5年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經批准可向政府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回購。
此前坊間對土地收益交納比例、回購等問題的種種猜測與疑惑,隨着《辦法》的正式出臺,終於塵埃落定。按照成交價和購買價之間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的規定,若算上資金成本等,投資經濟適用房基本無利可圖。
10月下旬有新一輪經濟適用房申請
爲保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公開、公平、公正進行,保障准入條件審覈的全面性、準確性,經濟適用房將建立由街道(或設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單位)公示、區建設(房管)局初審、市房產管理部門複審公示的多級審覈制度。
每期經濟適用房公開選房都會出現有人放棄房源的情況,造成《準購證》積壓,影響經濟適用住房公開銷售進度。爲了加大對違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管理行爲的處罰力度,《辦法》中規定:列入選房公告範圍的申請家庭,如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買的,其《準購證》作廢,且自當期選房開始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據杭州市房管局相關工作人員透露,新一輪經濟適用房申請受理將從10月下旬開始,具體時間以公告時間爲準。(李明華詹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