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等六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公佈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市從9月開始實施。11日,東莞市勞動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目前他們已獲悉此事,但還未收到具體通知,收到通知後將按程序起草實施方案以儘快執行(據9月12日《南方都市報》)。
根據這個《通知》,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爲: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爲每年6月至10月。
根據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標準,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在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中,雖然沒有直接提到“高溫津貼”,但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而且,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也規定了相關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其中就包括“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以及“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可是,儘管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這兩部國家大法,市場上也有諸如《最新國家勞動權益保護標準實施手冊》等書刊讀物,各個地方、部門的實施條例、法律法規也是汗牛充棟,而諸如《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等,有關部門也是年年發,年年內容一樣,可是年年照樣“光打雷,不下雨”。更令人吃驚的是,有限的高溫津貼流到哪裏去了呢?有媒體報道,拿到這些錢的不是公交司機,不是環衛工人,也不是一線交警,更不是在烈日下暴曬的農民工,而是高級白領,是機關工作人員。
這也應了這麼一句話,法律是灰色的,而現實之樹常青。社會紛繁複雜,法律僅僅是一件工具,它無法在一切問題上都做到天衣無縫、縝密周嚴。而且,法律必須經由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執行,套用《聖經》裏面的一句話:“我們知道法律體現着正義,但這也要人能正確地運用它。”
勞動合同法已經出臺,這部據稱是以勞動者爲本位的法律,被稱爲勞動者的尚方寶劍,可是,從這個“高溫津貼”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勞動合同法的執行之難。法律天生就有過剩的危機,就像這些勞動規範、這些文件、這些通知,在現實的面前很容易通通成了擺設。可以肯定的是,勞動合同法對於廣大工人、職員來說是一個福音,但是,在當今工會處於弱勢、職代會權利有限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能否走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怪圈,仍有待觀察。
衆所周知,此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者工作時間、工資、勞動安全與衛生以及法律責任等都有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是,勞動法阻止了“黑磚窯”、“血汗工廠”的發生嗎?現在的勞動合同法同樣也面臨類似的困惑,“高溫津貼”的異化表明,在今後的日子裏,勞動合同法也將面臨着實踐的檢驗。
最近,哈佛大學劉瑜先生寫了一篇《怎樣保護弱勢羣體》的文章,令我深受啓發。他說,對於手無寸鐵的弱勢羣體來說,最強大的資源莫過於自己的組織,“可悲的是,很多時候這種組織的能力不但沒有得到鼓勵,反而被閹割。”比如工會在關鍵時刻往往“失語”。對於勞動合同法,借用劉瑜先生的話來結束本文:勞動者需要法律來保護他們,但他們更需要的,是法律允許他們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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