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芳與方向是朋友。2006年9月,劉芳爲了給孩子辦理上大學事宜,經方向介紹與蘭明相識。蘭明稱,能爲劉芳的孩子辦理國家計劃內招生,並書寫了承諾書一份:“9月26日左右拿到通知書,入學後一切聽從學校安排,如有不符全款退回。”此後,劉芳分三次給付蘭明費用34.9萬元。
在付款的時候,方向分別爲劉芳出具收據三張,蘭明則爲方向出具了收據三張。但蘭明並未爲劉芳辦進大學,且不知去向。
無奈之下,劉芳將方向和蘭明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其鉅款。
劉芳在開庭時表示,被告稱能爲她的孩子辦理上學事宜,從其手中拿走人民幣34.9萬元。但時至今日也未辦成,因此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鉅款。而被告方向卻表示,按劉芳的要求,他爲劉芳出具了收據三張。由於該費用已全部由蘭明拿走,故該款應由蘭明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和被告方向是朋友關係。原告爲給其孩子辦學,分三次支付相關費用34.9萬元,該事實有二被告分別所寫的收據爲證。雖然方向爲原告出具收據,但原告所付費用34.9萬元均系蘭明收取,亦有蘭明爲方向所寫收據佐證。蘭明同時承諾辦不成全額退款。由於蘭明未能給原告孩子辦妥上學事宜,因此依據其承諾應將34.9萬元退還給原告。
被告方向系應原告要求爲其所寫收據,但其並不是實際收款人,其行爲應屬擔保性質。故方向應承擔連帶給付之義務。另外,蘭明之母曾替被告蘭明還款4000元,該款現在被告方向處,故被告方向應將該款退還原告。
南開區法院判令蘭明返還劉芳人民幣34.5萬元,方向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判令方向返還先前保存的人民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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