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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主以房客在屋內不當用水,致其房屋漏水、牆面受損爲由,將對方告上法庭,索賠損失費。法庭上,房客表示漏水系房屋質量問題所致,不同意賠償。(天津市)河東區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爲,原告不能提出被告對訴爭房屋實施了不法侵害行爲而導致該房毀損的證據,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去年9月15日,崔某將其所有的坐落於本市河東區的一套房屋租給了蘇某。崔某訴稱,蘇某在地面沒有地漏下水的房屋內不當用水,將洗衣機管插在地縫中,導致其房屋及樓下房屋漏水、牆體受潮、牆面受損,裝修受損。後蘇某找人將漏水的地方用水泥修好,但由於蘇某在水泥晾乾前繼續用水,以致再次漏水。由此,崔某認爲,蘇某的行爲已構成侵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蘇某賠償其維修費、誤工費等損失1900餘元。案件審理中,崔某又將與蘇某同住的4名同事追加爲被告,增加訴訟請求2900餘元,並要求5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崔某的訴求,五被告辯稱,原告指的漏水的房間是洗澡間,洗澡間的生活用途是用於洗漱的,被告在該房間用水是正常用水。原告講洗澡間沒有地漏不是事實,被告與原告訂立房間租賃協議時,該房屋的洗澡間是有地漏的,漏水是在其入住3個多月後纔出現的,給樓下造成的損失是由於房屋質量問題所致,與被告無關,故不同意原告訴求。
結合案件事實及證據,法院認爲,原告是以一般侵權爲由提起的訴訟,並以被告不當用水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失請求賠償,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原告不能提出五被告對訴爭房屋實施了不法侵害的行爲而導致訴爭房屋毀損的證據,故其訴請賠償的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依法不能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結合該判決結果,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具體到本案,首先,原告作爲出租方提供的洗澡間,應當能保證被告即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否則應負有維修的義務。本案被告在洗澡間用水屬於正常用水,原告並未提供被告不當用水的證據。其次,原告訴請的損失賠償,系原告對租賃物的設施的維修及完善出現的費用,而非被告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丟失或被告擅自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而給原告財產造成損害而產生的損失。並且原告實施的維修行爲,也是針對訴爭房屋中的下水設施進行完善和添附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並非被告的行爲造成訴爭房屋中下水設施的毀損而支付的維修對價。綜上,原告的訴求難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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