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據《人民日報》昨日(18日)報道: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圳市政府部門責任檢討及失職道歉暫行辦法》規定,“政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應當向公衆道歉”。
顯然,“政府部門失職要向市民道歉”在深圳已經通過立法的方式“制度化”了。這樣做的出發點當然不壞。問題在於,道歉更多隻是一個道德範疇的概念,它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政府承擔責任方式。事實上,即使在世界範圍內,“道歉制度”恐怕也要算深圳首創,一般國家都只有“問責制度”而沒有“道歉制度”,儘管國外不乏官員道歉的新聞,但那主要是出於官員職業道德的自覺意識,而不是白紙黑字的制度要求。
首先,道歉不需要成爲制度。道歉是一種出於道德內疚的請求原諒行爲,它本身就應該是自覺的,根本不需要以制度的方式來強行約束。其次,道歉不應該成爲制度。因爲道歉應該是真誠的,而以制度的方式強行要求,則道歉行爲本身是大可值得懷疑的。被迫的道歉對於民衆而言毫無意義,民衆也不會接受,那麼官員道歉便形同走過場,能有什麼意義?
首先,道歉不需要成爲制度。道歉是一種出於道德內疚的請求原諒行爲,它本身就應該是自覺的,根本不需要以制度的方式來強行約束。其次,道歉不應該成爲制度。因爲道歉應該是真誠的,而以制度的方式強行要求,則道歉行爲本身是大可值得懷疑的。被迫的道歉對於民衆而言毫無意義,民衆也不會接受,那麼官員道歉便形同走過場,能有什麼意義?
不難看出,官員道歉制度面臨着“第22條軍規”式的尷尬:一方面,《辦法》規定“政府部門實施檢討及道歉,應當主動、及時和真誠”;另一方面,如果真是“主動、及時和真誠”的道歉,就根本不需要別人提醒,更不需要以制度的方式來強行約束。
在“道歉制度”下,官員道歉很難會被公衆認爲是真誠的,因爲公衆會很自然地將其理解爲官員迫於制度約束的被動行爲。“道歉制度”讓道歉行爲變了味,讓道歉的價值直線貶值。反過來,官員道歉時也將喪失起碼的恥辱感和愧疚感,乃至淪爲一種自我豁免責任的方式——長此以往,在“道歉制度”下,道歉也將成爲一種特權。
因爲有“道歉制度”,官員道歉很多但不真誠;因爲沒有“道歉制度”,官員道歉不多但相對真誠——兩者之中,如果讓公衆選擇,肯定會選擇後者。原因在於,公衆真正需要的,不是官員道歉的行爲本身,而是這一行爲背後所附帶的情感價值以及改過價值。因此,有些東西是註定不能上升爲制度的,道歉正是其中一種。
在我看來,針對政府部門的失職行爲,應該把道歉行爲交給個人的道德自覺,而把責任追究交給嚴格的法律制度——道歉歸個人,問責歸制度。具有實質意義的道歉,從來都是建立在現代官員問責制度基礎上的。如果官員的責任意識和職業道德還沒有達到“主動、及時和真誠”地道歉的程度,那麼通過制度約束來“揠苗助長”也無濟於事。相反,只要嚴格的問責制度真正建立,那麼官員權責倫理自然會慢慢形成,發自肺腑的官員道歉也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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