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生子”背後的倫理困境
供精人工授精(AID)僅僅是全部生殖過程中的一項生殖技術。它的生殖方式表明,生殖過程與性愛、婚姻、人倫、家庭似乎可以分離。因此,它所遇到的倫理學爭論是前所未有的。多年以後,人們也許會發現它已改變了許多與它有關的倫理觀念和法律態度
大衆對精子捐獻仍缺乏瞭解。目前,自願供精者寥寥
廣東省精子庫的一間取精室
採集完畢的精液經過處理後,被貯存在這樣的液態氮中
借精生子引發訴訟
“你知道提供精子的後果嗎?”
“我知道……不過我只是提供了種子,不承擔任何責任。”在法庭上,張強對法官說。
四十多歲的張強已結婚生子,和比他小20歲的小紅同居已有5年。他們通過人工授精成功生下一女後翻臉,單身媽媽小紅將孩子的父親張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張強則辯稱自己是被迫供精。
小女兒已經開始呀呀學語了。“我盼她快長大,又怕她長大。懂事了,她要是問我爸爸是誰,我怎麼回答呢。”小紅說。
2007年7月17日上午,武漢市武昌區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這個“借精生子”案。在此之前,法官們沒有遇到過同樣的案例。小紅和張強開始“家庭生活”後,曾經4次流產,因無法正常懷孕,醫生建議她試試人工授精。2005年6月,兩人用僞造的結婚證,在湖北省婦幼保健院人工授精成功。第二年2月,小紅生下一女孩。她本來希望,用孩子“拴”住張強的心。
但適得其反。張強說人工授精“是被脅迫去做的”:“她威脅我,要是不去做,就去我單位裏鬧,去找我老婆。她不正常。她達不到目的就以自殘相威脅。”
張強和小紅作過一番“懇談”,表示除了結婚證書什麼都能給她。張強的態度令小紅絕望了,於是一紙訴狀將他告上法院。
今年7月17日,親子鑑定報告書證明,張強與孩子是親生父女關係。
“這個鑑定我不承認,我提供了精子,這個孩子肯定就會檢查出跟我有血緣關係,但是不能因這個而認定我是孩子的父親。孩子的父親應該是小紅的前夫。”在法庭上,張強對法官宣稱跟原告(小紅)只是同事關係,沒有同居過。
此間法律專業人士認爲,醫院依據僞造的結婚證件(做人工輔助生殖必須身份證、結婚證、生育證三證俱全),在未加覈實的情況下,實質上是爲單身女性做了供精人工授精手術,而這恰恰是衛生部嚴令禁止的。
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萬雄說,雖然張強不是小紅的丈夫,但是張強和小紅顯然是經過協商、一致同意採用張強的精子的,應當視爲同質人工授精。在此情況下,張強不僅是孩子生物學上的父親,也是其法律上的生父,因此張強應該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
供精人工授精引發的法律及倫理問題逐步浮出水面。
倫理之惑
從1981年,中國第一個精子庫——湖南中信湘雅人類精子庫創建開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精子庫冷凍儲存技術已經十分成熟,但是由它所引發的諸如安全、倫理、隱私等問題還依然被人們議論。
劉婷(化名)從去年開始排隊等候精子,至今仍沒輪上,她想通過醫院向社會尋求捐精人,希望能通過本地捐精實現立即手術。
被醫院拒絕後,劉婷再次同醫院商議,說丈夫的一位親戚願意給他們夫婦捐精,表示以後生的孩子,依舊是王家的血脈。
“家族內部供精生子絕對是不允許的。”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院生殖中心朱桂金教授說,每個進行生殖輔助的醫療機構都有自己的倫理委員會,委員會明確規定,不得使用新鮮精子,也不允許家族供精,患者目前獲得精子的惟一方式只能是從精子庫中提取。
“借精生子”,打破了一般的社會倫理觀念,這讓不少人質問,一旦生下孩子,誰纔是他的父親?是自己不能生育的丈夫,還是提供精子的男子?
相關醫學倫理問題,醫院在接診時,都會如實告知患者。實施手術的夫婦,都會簽署一份知情同意書,其中有一條,“男方知道孩子是通過供精人工授精手術的產物,承認因此而孕育的兒童,不論其在幼年或成年後,享有親生子女同等的法律權利”。
醫學上,借精生育出來的孩子和現實生活中的父親沒有任何血緣關係,但在法律上,孩子的親生父親就是患者本人。
根據衛生部《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凡是利用捐贈的精子、卵子或胚胎實施的試管嬰兒技術,捐贈者、受方夫婦、出生的後代必須保持“互盲”,參與操作的醫務人員與捐贈者也必須保持“互盲”。
廣東省精子庫負責人唐立新說,“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可能出現的不利於夫妻感情、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不利於穩固家庭的因素。”
還是有例外。
廣東30歲女子王霞婚後多年不孕,2004年2月底,她和丈夫在醫院做試管嬰兒,有14個胚胎可供植入。第一次植入失敗,王霞準備休息四個月再進行第二次植入。2005年5月,丈夫卻因車禍身亡。
2005年6月,王霞要求植入胚胎,卻遭醫院拒絕。衛生部規定,每次做輔助生殖前,需要夫妻雙方和醫院三方知情簽字,因爲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任何單位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育技術。
用亡夫冷凍精子受孕合不合法?“這樣的案例各國的法律規定都是不一樣的。在中國,不允許單身女性接受人工生殖。”
中國的規定是,死亡者可以將精子捐獻給他人,供不孕不育的夫妻產生後代,但是卻不能給自己的妻子使用。“這確實有矛盾,主要是考慮到對出生的孩子負責。按照我們的傳統觀念,希望能夠傳宗接代,但孩子即將成長於一個單親的家庭,對他的健康成長是不利的。”
王霞仍執著地四處奔走。2005年10月28日,衛生部特批了她的請求。
“我們在某些已經爲大多數人所認可、對社會和他人沒有造成損害的倫理問題上,應該貫徹‘寬容原則’。”唐立新在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衛生部的批覆並未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王霞的情況其實是很多偶然因素集中在一起而具有特殊性,不能由此舉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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