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9月20日電(陳立烽、林庭)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日前判決被告上杭縣某水電發展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的財產損失44380元的70%即31066元。
法院審理查明,上杭縣某水電發展有限公司下屬黃潭峽電站,位於汀江支流黃潭河藍溪鎮黃潭村上游2公里處。2005年6月12日22時至凌晨1時,該電站在未通知下游藍溪鎮政府、稔田鎮政府、祝田電站及下游採沙戶的情況下,開閘大量泄水,致使下游河道河水瞬間上漲,原告李某某經營的埔頭沙場兩艘運沙船、一艘掛機船(動力船)及船內裝的八隻料斗等被衝下的河水淹沒,無法打撈。
事故發生後,經上杭縣水利局、藍溪鎮政府、藍溪派出所多次調解,原、被告均未達成賠償協議,原告爲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52020元。經上杭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該三艘船隻價值爲4438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下屬的黃潭峽電站汛期未科學安排預泄,在未通知相關人員的情況下開閘大量泄水,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失,應由黃潭峽電站承擔賠償責任,但黃潭峽電站系被告的下屬電站,不具有法人資格,原告的財產損失應由被告承擔。原告在汛期內未對船隻採取加固鋼繩,將船隻停放在安全地帶等保護措施,對其財產損失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據此,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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