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21日電(記者張景勇)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對參加大型羣衆性活動人員的行爲作出了規範。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維護大型羣衆性活動的安全,需要對參加大型羣衆性活動人員的行爲作出必要的規範。爲此,條例規定:參加大型羣衆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大型羣衆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從安全管理等。
參加大型羣衆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條例行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行爲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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