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21日電(記者張景勇)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羣衆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或者擴大舉辦規模。
承辦者變更大型羣衆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同意方可變更;變更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舉辦規模的,應當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指出,條例規定了違反條例行爲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羣衆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羣衆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羣衆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授權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5號)
《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7年8月29日國務院第1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受權發佈《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新華網北京9月21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05號國務院令,公佈《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新華社21日受權發佈這一條例。
條例共5章26條,包括總則、安全責任、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
公佈施行這一條例是爲了加強對大型羣衆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條例明確了大型羣衆性活動承辦者、活動場所管理者的安全責任以及公安機關的職責,規定了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的安全條件、安全許可制度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對參加大型羣衆性活動人員的行爲作出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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