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轉賬支票三易其主,最終持票人到銀行要求支取時,才知該支票爲空頭支票,爲此,持票人將出票人告上法庭。然而,出票人早已支付了與支票金額相當的款項。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駁回了持票人訴求,認爲其主張的票據利益可另行向相關人員索要。
本市一家工程公司的下屬單位與牛某有業務往來。2005年3月10日,工程公司將一張已填寫金額8萬元、但收取人一欄空白的轉賬支票押給了牛某。隨後,牛某在向本市一家潤滑油銷售公司購買油料時,又將這張轉賬支票押給了潤滑油銷售公司以支付油款。當潤滑油銷售公司在向另一家商貿公司購買燃油時,又用這張轉賬支票支付了貨款。2005年5月18日,商貿公司將支票交給銀行,提示付款。而銀行經查詢,以存款不足爲由,於第二天將這張轉賬支票作爲空頭支票退給了商貿公司。爲討回損失,商貿公司將作爲出票人的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給付與票面金額相當的人民幣8萬元,並按銀行規定給付利息。
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了一個重要事實,即被告工程公司在將轉賬支票押給牛某後,曾將貨款給付了牛某。工程公司爲此提供了牛某出具的收條和欠條。工程公司認爲這足以說明己方已經支付了貨款,且還款時牛某也承諾將作爲抵押的轉賬支票返還。該事實得到了牛某本人的證實。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被告公司就其支付了與訴爭支票金額相當款項的事實提供了相關證據,同時,原告未對其主張提供足夠證據加以證實,故對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記者孫啓明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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