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夫婦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因撞上一橡膠外胎導致自己和他人車輛、人身受損。爲獲賠償,他們將高速公路的養護單位告上法庭。近日,松江法院判決高速公路公司補償陳某夫婦2萬元。
2005年4月4日深夜,陳某夫婦駕車,沿某高速公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陳妻突然發現前方有一橡膠外胎,由於車速較快,採取措施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致使車輛失控向右側滑。在側滑過程中,車輛右側前車門與同方向正常行駛的徐先生的中型貨車相撞,導致對方車輛方向失控,駛出路外,車輛側翻受損,車內四人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陳妻與徐先生均無過錯,此次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
2006年7月,在交警部門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明確兩車修理費、施救費,受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3.5萬元由陳某夫婦承擔。11月,陳某夫婦將某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7.4萬元。
陳某夫婦認爲,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作爲高速公路事故路段的管理責任人,負有對路面清理的義務,由於被告疏於養護,對在公路上的輪胎未能及時清除,導致事故發生並造成原告損失,因此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其作爲事發路段的養護單位,已經盡到了作爲公路養護單位的巡查及清掃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於高速公路車輛密度高、速度快,其不具有隨時清理的法定義務;其次,事故認定書明確原告無過錯,因此其向第三人支付車輛修理費和醫療費等屬於自願給付,該損失與被告無因果關係。被告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爲,依據交通部相關文件的說明,對於公路日常養護工作中的及時清掃、及時清除問題,“及時”不等於“隨時”,只要公路養護單位按照規定的頻率或有關工作要求做到定期清掃,即不能認爲“疏於養護”。
被告因收取車輛通行費而與原告之間形成有償使用公路的合同關係,雙方當事人互爲合同的受益人和相對人。原告即使扣除保險理賠之後,仍存在一定損失,這種損失僅由原告承擔有失公平,應由被告分擔部分損失。故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法院判令由被告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祝玲通訊員陸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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