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州市旅遊條例(二審稿)》(以下簡稱《條例》)提交本次會議審議。《條例》增加新條款對非法代辦出入境和招徠遊客的中介行爲予以禁止,並規定,旅行社如果使用無證“黑導遊”最高可罰5000元。
新建旅遊區不得破壞生態
針對現實中旅遊資源破壞時有發生的情形,《條例》特別增加了對旅遊資源保護的規定。如“新建、改建、擴建旅遊區(點)等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其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旅遊環境和生態環境。
與此同時,《條例》還要求,利用文物和具有較深厚歷史背景和文化內涵的街區、建築物等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確保文物以及其他歷史文化資源安全。
針對目前部分旅遊中介存在“渾水摸魚”的情況,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需對中介加強監管。爲此,《條例》增加新條款,對非法代辦出入境和招徠旅遊者等中介行爲予以禁止。《條例》明確指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不得爲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不得招徠、接待旅遊者,不得爲旅遊者提供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
導遊服務費應定期公佈
旅行社如果使用無證“黑導遊”也將受到處罰。《條例》規定,旅行社安排的帶團導遊,除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導遊人員外,其他導遊人員應當在導遊服務機構登記的導遊人員中選用。假如旅行社違規安排帶團導遊,將可被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導遊服務機構應當將已登記導遊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等級、語種、學歷、從事旅遊服務工作的經歷等基本信息在指定網站上公佈。不按規定公佈的將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增加了相關規定:“廣州市導遊服務費標準由旅行社協會和導遊專業協會共同協商定期發佈。”有關人士表示,導遊服務費標準的確定併發布是保障導遊權益的重要手段,該條款是爲保障導遊的合法權益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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