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明確規定,禁止從事經營性餐飲行爲。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昨天提請該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諸多關於太湖保護和治理的新政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其中,爲優化太湖流域地區的產業結構,從源頭控制污染,《修訂草案》在第十八條首次提出了“建設項目區域限批制度”。
沿湖不得開飯店
與原條例相比,《修訂草案》擴大了適用範圍,除原有的蘇錫常三市外,將“鎮江句容市、南京高淳縣和溧水縣”三地政府納入進來,作爲與省政府簽訂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標責任狀的主體。
本次修改,還對江蘇省對太湖流域實行生態保護區建設的範圍作了詳細劃定,共劃分爲三個級別的保護區:太湖湖體、沿湖岸5公里區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1公里範圍爲一級保護區;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1公里範圍爲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爲三級保護區,在一級保護區內。《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新建集中式畜禽養殖;禁止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水上游樂場等設施;禁止從事經營性餐飲行爲。這表明,太湖水面上的“水上餐廳”得關閉。
排污最高罰百萬
江蘇省環保廳副廳長秦亞東昨天表示,嚴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不僅可以從源頭上防止污染產生,也是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佈局的重要手段。爲此,“建設項目區域限批制度”在《修訂草案》第十八條中予以明確:對水環境功能區水質超標、排污總量指標超標、未按時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等區域,暫停受理或者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據瞭解,爲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本次修改大幅提高了罰款力度,對惡意排污或排放污染物超總量指標的,則可處以最高一百萬元的罰款。“這將與國家大法同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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