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在央視《新聞30分》節目中播出61次廣告,漏播數卻達到了30次。爲此,廣告主將央視廣告代理商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剩餘廣告費。昨天(26日),房山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4年3月1日,原告北海國發海洋生物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央視的廣告代理商北京中視世嘉廣告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合同中約定,在2004年3、4、5月,由中視世嘉公司在中央電視臺一套《新聞30分》代理髮布北海公司“海寶牌珍珠明目滴眼液”5秒欄目隨片廣告,共播出61次,合同金額爲100餘萬元。合同簽訂後,北海公司按照約定向中視世嘉公司支付了100多萬元的廣告代理髮布費,此廣告也隨即在中央電視臺發佈,但中視世嘉公司一直未向北海公司提供廣告播出證明。
爲覈對廣告播出情況,北海公司分別購買了央視市場研究股份公司監測報告和上海尼爾森貼片監測報告。兩份報告一致證明,這則廣告漏播了30次。爲此,北海公司要求中視世嘉公司退還漏播次數折算的廣告費用49.77萬元,但中視世嘉公司只退款4萬元後就不再支付。2005年10月31日,中央電視臺提供證明,證實這則廣告共播出了31次。法院受理後,中視世嘉公司未到庭應訴,被視爲放棄民事訴訟權利。
法院審理認爲,中視世嘉公司應將多收的廣告費退還北海公司,共支付45.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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