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7日從教育部獲悉,剛剛出臺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規定,公派出國的留學研究生按期回國後應在國內連續服務至少兩年,否則需要償還所有的資助費用並支付30%的違約金。
根據規定(試行),公派研究生選拔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方式進行。在留學期間擅自變更留學國別和留學身份、自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和國家公派留學身份、單方面終止協議、未完成留學計劃擅自提前回國、從事與學業無關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爲惡劣以及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3個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國服務期等違反《協議書》約定的行爲,構成全部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全部留學基金資助費用並支付全部留學基金資助費用30%的違約金。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3個月(含)以內的行爲,構成部分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全部留學基金資助費用20%的違約金。經使領館批准,仍可提供回國機票。
規定(試行)指出,出國前系應屆畢業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國留學,推選單位應在國家規定的留學期限內保存檔案和戶籍。應屆畢業生超過規定留學期限未歸,推選單位可將其檔案和戶籍遷轉回生源所在地。
國家留學基金爲公派研究生提供的獎學金中包含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和零用費等。規定(試行)強調,推選單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國工作納入本單位人才培養總體規劃,對學成回國研究生的就業、創業等問題積極加以引導,爲其回國工作和創業創造有利條件。
教育部將建立評估體系和激勵機制,對公派研究生出國留學的總體效益和有關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各推選單位的選派計劃和選派規模,以保證國家留學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國家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從1996年至2006年9月底,中國公派留學人員共26658人,到期應回國22984人,實際回國22331人,學成按期回國率爲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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