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鄭筱萸在北京被執行了死刑。多行不義必自斃。鄭筱萸身爲國家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置國家和人民利益於不顧,利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批藥名,失職瀆職,極大地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懲處鄭筱萸,體現了黨和政府注重民生、注重公衆利益,治理腐敗、嚴懲貪官決不手軟的決心。
鄭筱萸被處以極刑,可謂是合法律、順民意,其警示與震懾作用不可低估。這些年來,不斷有同鄭筱萸一樣的高官因“貪賄”落馬。按理說,他們已經有了高官厚祿,何必要爲貪慾葬送自己的前程乃至生命呢?看來,潔身自律並非易事。監督機制不到位,也是“貪腐”滋生的一個重要因素。
約翰·亞當斯說過,“權力如果不受限制,並失衡,他就總是會被濫用。”阿克斯更有一句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地產生腐敗”。所以,對領導手中的“權力”沒有強有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就會有產生腐敗的可能。對此,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反腐鬥爭依然任重道遠。當前和今後,必須要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進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加強黨風與黨紀教育,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用完善的制度管權、管錢、管人和管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腐敗分子失去生存的土壤。要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規範權力的運行。要嚴厲懲治腐敗,黨內決不允許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黨員,決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誰敢無視國法、胡作非爲,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浩然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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