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26日,四川洪雅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眉山市審計局原局長鍾建初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並於26日下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以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對鍾建初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據介紹,被告人鍾建初從1997年起相繼任眉山地區建設環保委員會主任、眉山市(地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丹棱縣長、彭山縣委書記、彭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仁壽縣委書記、仁壽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眉山市財政局黨組書記、眉山市審計局局長等職,並擔任眉山市第二屆人大代表。今年3月1日,鍾因涉嫌受賄等問題被“雙規”。8月23日,在眉山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鍾建初因涉嫌受賄等問題,會議許可該市檢察機關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並免去其眉山市審計局局長職務。
洪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鍾在擔任丹棱縣長、彭山縣委書記、彭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仁壽縣委書記、仁壽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眉山市財政局黨組書記、眉山市審計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吳某某等5名建築開發商賄賂,在工程建設項目上爲行賄人謀利;收受付某等7名下屬賄賂,在幹部提拔、任用上給予“關照”。法院審理查明,鍾建初共計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242萬元、美元1.7萬元。同時,尚有財產合計人民幣502萬餘元、美元0.41萬元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院經審理認爲,鍾建初在立案後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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