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認爲“紅頭文件”不規範,可建議人大常委會審查,不適當的甚至將被撤銷———《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草案)》規定,接受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省人民政府和武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各級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意見、通知等;有解釋權的機關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所作的解釋。(見9月25日《長江商報》)
所謂“紅頭文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爲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社會實施管理,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令,因其集指導性、強制性於一身的特殊性質,往往被人們視爲“尚方寶劍”。長期以來,“紅頭文件”“對公不對私”使其蒙上了一層神祕色彩,普通百姓不太容易接觸到“紅頭文件”;與此同時,一些內容與公衆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紅頭文件”違法現象時而可見。
據統計,我國80%的有用信息由政府掌握,但由於缺少統一的法律規定,這些信息往往被封鎖在政府機關之內,百姓很難得知和利用。在中央一再強調加大政務公開力度的背景下,消除行政神祕化、透明行政是適應新形勢的必然要求。很多地區相繼通過登報、上網、發公報等方式,使“紅頭文件”與公衆“公開見面”。這樣的舉措不僅滿足了公衆的知情權,而且使公衆可以更便利地瞭解文件內容,從而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政府部門的工作。
從開放“紅頭文件”走進公衆生活,到規定公民可建議審查“紅頭文件”,在促進依法行政、科學行政、民主行政的道路上,湖北省此次規定無疑邁出了可喜的一步。
作爲規範性文件,“紅頭文件”本身也需要監督,然而,僅僅依靠行政機關內部單向的監督管理顯然不夠。對於那些與公衆生活密切相關的“紅頭文件”來說,制定伊始就有必要徵求聽取公衆的意見和建議;在具體實踐中,有必要針對公衆的反饋查遺補漏、不斷完善。這不僅有助於公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且大大增加了政策的透明度,便於公衆對政府工作實施監督,從而確保“紅頭文件”真正爲公共利益護航,而不是爲部門利益“代言”。
如果說“零距離”接觸“紅頭文件”給公衆提供了熟悉政策的機會,那麼,賦予公衆監督的權利則更加強調普通公衆的主動參與。“紅頭文件”拉下神祕面紗,不僅昭示着政府部門服務理念的提升,同時顯示出其服務態度的轉變———公共決策面前,公衆理應擁有發言權;公衆是“紅頭文件”的有效監督者。(趙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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