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1日電(記者李薇薇)針對當前國有財產流失的實際情況,1日起施行物權法在堅持平等保護原則的基礎上,從以下4個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
一是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並規定了哪些財產屬於國有財產,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產流失。二是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三是針對國有企業財產流失的問題,規定:“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四是針對國有財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物權法對於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和基礎設施的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規定了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屬於國家所有的資源性、經營性財產的範圍,對於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增強國家的經濟實力,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具有關鍵性作用。
此外,物權法還明確規定了“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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