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藥企生產藥品用新包裝商品名(小名)不得大於通用名(大名)突出通用名 藥品換新裝“大名”唱主角
國家藥監局:可控制一藥多名和漲價如藥企不換裝情節嚴重的撤銷藥批證明
人們雖然熟知藥品“芬必得”這個商品名(小名),但對其通用名(大名)“布洛芬緩釋膠囊”可能就不大熟悉了。
今起,所有藥企生產藥品時均須使用突出通用名的新包裝。
據國家藥監局去年發佈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局令第24號)規定,今年10月1日起,所有藥企生產藥品時必須使用新包裝,商標和商品名不得大於通用名,否則不能上市銷售。
另外,藥品說明書和標籤必須符合新修訂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的各項要求。
國家藥監局新聞發言人顏江瑛表示,24號令的目的是控制一藥多名、降低藥品價格,藥企不按規定“換新裝”,可撤銷該藥品的批准證明文件。
探訪藥店
新包裝藥品佔少數
截至今天上午,記者走訪發現,北京各大藥店裏更換新包裝的藥品並不多。
在金象大藥房體育館路店,只有個別藥品更換了“新衣”,而大部分藥品仍把自家藥品的商品名放在最明顯的位置。另外幾家藥店的情況與該藥店雷同,新裝藥品佔少數。
市面上藥品全換新裝還需時日
好得快大藥房十里河店質檢部經理張女士上午告訴記者,正在市面上銷售的藥品,全換上新包裝還需一段時間,因爲舊包裝的藥品還未售完。“但對於生產日期在今年10月1日以後,但卻沒換新包裝的藥品,我們是不會再進貨的。”她說。
“更換藥品名稱對藥企會產生很大影響!”藥房銷售人員說,“新規定要求企業弱化藥品的商品名,這不利於企業的品牌宣傳。”
藥監說法
不換新裝可能撤批
談到24號令對企業的影響時,國家藥監局新聞發言人顏江瑛告訴記者,這只是在規範行業過程中的一種陣痛。但如果藥企不按規定“換新裝”,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可撤銷該藥品的批准證明文件。
據介紹,新規定要求對同一藥企生產的同一藥品、成分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藥品,必須使用同一商品名稱。這將有利於老百姓辨識藥品成分,也可抑制生產廠家同一藥品因換名稱再漲價的情況發生。 文/記者曹雪
新聞鏈接
“24號令”第二十五條
藥品新包裝上,通用名應當顯著、突出,其字體、字號和顏色必須一致,並符合以下要求:
橫版標籤須在上1/3範圍內顯著位置標出;豎版標籤須在右1/3範圍內顯著位置標出;不得選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字體顏色應使用黑色或白色,與相應的淺色或深色背景形成強烈反差。
此外,藥品商品名不得與通用名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1/2。
部分常用藥品商品名及通用名
商品名通用名感康復方氨酚烷胺片新康泰克複方鹽酸僞麻黃鹼緩釋膠囊芬必得布洛芬緩釋膠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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