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0月1日電(記者賴少芬)新修改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10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對家庭冷暴力以及職場性騷擾等問題進行了細化規定,將爲婦女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多的保護。
廣東省婦聯主席趙東花說,新《辦法》對婦女就業性別歧視、家庭暴力、性騷擾等問題作出了新規定,突出了婦女權益保護的重點,是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細化和延伸。
新《辦法》中對於性騷擾的明確定義引起了廣泛關注。《辦法》中規定,凡違反婦女意志,故意以帶有性內容或者與性相關的行爲、語言、文字、圖片、圖像、電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對婦女採取的行動,都屬於性騷擾。使遭遇性騷擾的女性在投訴時有了法律依據。
近年來,以戀愛、徵婚、招聘爲名或其他變相手段欺騙,甚至侵害婦女的現象屢見不鮮,但很多女性苦於證據不足或難以取證等原因,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當事人責任。爲此,新《辦法》中增加了保護婦女人身權利的條款,規定婦女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害,禁止以戀愛、徵婚、招聘爲名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婦女。
針對近年來一些婦女遭受家庭冷暴力的現象,新《辦法》規定,禁止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傷害身體和精神的手段,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明確提出了禁止對婦女的精神傷害,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從廣東省婦聯權益部接到的投訴個案看,婦女在就業中遭受性別歧視也是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將懷孕、生育的女職工換崗、減薪甚至直接辭退的現象時有發生。爲此,新《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哺乳、產期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單方解除與女職工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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