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之後,深圳又一位“最牛釘子戶”獲得了1000多萬元的“天價”補償。這兩件高度相似的事件的最大相同之處,在於它們的戲劇化解決都發生在某個特殊的時點,前者發生在《物權法》通過之時的2007年3月,後者則發生在《物權法》實施生效的2007年10月。如此巧合,不免讓人猜測,《物權法》在保障公民財產權的同時,會不會鼓勵更多的人在維護自身權利的時候,採取“最牛釘子戶”式的“戰術”,而如果這種戰術屢見成效,會不會導致對“老實人”的傷害?
實際上,這種擔心已經通過輿論有所反應———輿論對兩個“牛釘”的不同評論,已經成爲這兩起事件的最大區別,與對重慶“牛釘”的一片支持、叫好,乃至定性爲“一個偉大的標誌性的事件”不同,輿論對深圳“牛釘”的評論中,已經有了些許的疑慮和擔憂,擔心一旦“牛釘”與“天價”之間形成了相對固定的因果關係,維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的正義,就可能變異爲某些人謀取額外利益的非正常手段。
這種擔心不無道理,尤其是在兩起事件都是在複雜外力的介入下,以“牛釘”獲得“天價”超額補償告終,就更容易給人以“事兒鬧得越大,得到的利益越多”的結論。而這樣的結論一旦形成,不管其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公衆對依靠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信心便已經打了極大的折扣,當其自身利益面臨威脅或抉擇時,首先想到和選擇的,就可能不是法院、法律,而是權力、媒體、輿論,而引起政府、媒體、娛樂關注的方式,極可能就是另一個“最牛釘子戶”。
這樣的趨勢確實值得憂慮,因爲即使“牛釘”對抗的只是開發商的經濟利益,其拖延、示威的維權方式,依然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間接的傷害。譬如長期裸露、無法施工的工地,就可能給其周邊居民和那些按期拆遷、等待回遷的居民造成困擾和傷害。因此,不管重慶“牛釘”曾經具有多麼“偉大的標誌性”意義,此類事件都應該越少越好,而更多的應該是當事各方的平等協商、談判和法律的及時介入。
因此我們認爲,媒體在報道此類事件時,應該更多地着眼於事件發展過程中當事各方是否依法維護了各自的利益,以及在各方發生衝突和爭端的情況下,法院是否依法維護了各方的合法利益。遺憾的是,在對深圳“牛釘”事件的報道中,媒體的焦點依然落在“天價”補償上,使其成爲又一樁傳奇故事,卻因此而放棄了法律層面追問。
必須承認,目前在拆遷過程中,最根本的矛盾還在於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無法得到保護,以“牛釘”的方式得到“天價”補償,只是極罕見的個案而已。但越是這樣,我們越是應該將焦點從“天價”移開,更多地關注、監督那些普通公民的利益在拆遷過程中是否依法得到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