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京10月3日電(記者凌軍輝、王駿勇)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日前通過的《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拒不召開的,勞動部門可予以罰款。
《條例》明確,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討論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勞動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圍繞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生活福利徵集提案和合理化建議,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條例》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爲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同時,《條例》強調“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條例實行民主管理”,實現了民主管理對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全面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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