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河北省地方政府出臺的規章,必須經過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備案審查。從10月1日起實施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的規定》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近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學習貫徹該規定座談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振華出席會議並講話。
該規定所稱的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政府及石家莊、唐山、邯鄲等3個較大的市政府依法制訂、以省長或市長令頒發的行政規章,其法律階位高於政府部門出臺的“紅頭文件”。按照該規定,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章公佈之日起30日內,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省人大常委會對報送備案的規章,主要從5方面進行審查:是否超越權限;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規章的規定不適當,是否應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是否違背法定程序。
根據該規定,如果公民認爲政府規章不合法,也有權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爲地方政府規章同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記者劉常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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